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應符合下條件之一,並持有經中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一、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二、領有食品技師證書,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第七條 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異動時亦同:
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第八條 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工作如下:
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執行與監督。
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擬訂、執行與監督。
三、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工作。
第九條 衛生管理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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